文 / 张明义 王佑祥
原告赵章武等5人陈述说:“真没想到,他们竟然偷用他人公司名称、伪造他人公司印章再伪造合同文书从中暗渡陈仓,经过操作(只有一家施工单位到场参投的竞标会),就将我村民一项标值2.5亿元的重大安置房工程,发包给了其预定的对象。”
“该项目于2016开建,至2021年竣工,因工程造价畸高,从而怀疑村干部在发包、管理该项目利用职权存在利益捆绑,于是村民们自发组织维 权团队,经查:村干部在建设前期工作,先由赵×安专门成立了乐清石龙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审批手续与对外签订相关合同。为了便于掌控,将该项目工程发包给其预定的对象,伪造了案涉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因该份合同的相对方建友咨询公司称没有签订过,也没有做过该项目的咨询代理业务,更没有拿过咨询代理费。因此可以初步认定,该合同的相对人名称系偷名冒用,公章、合同系伪造,招标控制价、施工招标等文件上所盖的全是伪造的印章!工程建了四五年,而我们的安置房造价与邻村同类建筑比对,每平方高于1300多元,一次又一次的被反复加价,严重损害我们村民权益。再经深入,才发现他们里边存在着许多不法行为。”
本案猫腻迭出,背后真因让人不可思议,已牵涉五宗诉讼,其审理判决充满争议。
村民依法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2023年3月,赵章武等5人代表229位村民,以确认合同无效为案由向乐清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状。
诉讼原告为赵章武等229名村民,被告一为乐清市白石街道下阮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阮村村委会)、被告二为乐清石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龙置业公司)、被告三为浙江亿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咨询公司),第三人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友咨询公司)。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确认被告一以被告二之名义冒第三人之名伪造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违法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冒第三人之名伪造的《说明》汇入被告三银行账户的45万元代理咨询费全额退还给原告;3、依法确认被告一、被告二根据伪造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再冒第三人之名作出的《招标控制价(二册)》《施工招标文件(修正版二)》违法无效。
事实与理由:在2006年期间,下阮村村民约300亩承包田被铁路线建设征用,后批给其19.2亩作为二三产用地。因村2016年对该地块开发建设安置房,今发事端。
被告一利用掌控筹建与资金管理的实权,将工程发包给其预定的对象,让赵×安特成立乐清石龙置业有限公司(石龙置业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3月25日,法定代表人赵×安),与被告二石龙置业公司签订《协议书》(已在另案起诉),以被告二名义对外签订各项工程合同。
被告一于2016年5月17日将工程代理咨询业务以会议决定给第三人(已在另案起诉)。于2016年5月20日,被告一以被告二名义冒第三人之名伪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根据伪造的合同雇佣无注册造价师资格人员,于2016年11月作出《招标控制价(二册)》,再冒第三人之名伪造“关于乐清火车站站前规划C-04出让地块项目代理咨询费汇入浙江亿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账户的说明”,将45万元分成5次汇入被告二的银行账户再转入被告三银行账户。
原告认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工程总体的母合同,签订该份合同,是本村有史以来的一件大事,关系到300多户村民(业主)的权益,被告一内部成员无权决定签订该份合同,应通过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大会产生的代表共同决定。且第三人之印章,既是冒名,又是伪造的公章。合同文书不但违法无效,而且行为已构成犯罪,其民事部分在本案审理,其他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该印章早已作废而涉嫌伪造
漫长的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法院追加了“薛光永”为本案的第三人。
被告一下阮村村委会、被告二石龙置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均为同一位律师。
三被告分别辩称:原告并非合同当事人,原告是村民,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请求将45万元咨询费退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薛光永是第三人建友咨询公司乐清区域公司负责人,合同系薛光永代表第三人建友咨询公司和被告二签订。印章真实性不是本案基本事实主要依据,应根据代理规则确定效力。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薛光永称,2012年间取得建友咨询公司乐清区域代理,之后取得住建局的备案,我签字之后,再递交给建友咨询公司。
第三人建友咨询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本案涉及第三人建友咨询公司的所有文书、印章均为无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招标控制价(二册)》《施工招标文件(修正版二)》等)。
建友咨询公司当庭陈述,一、本案中出现的显示建友咨询公司与被告二石龙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说明》-会议记录、《招标控制价(二册)》《施工招标文件(修正版二)》,经查,我公司从未参与过“乐清火车站站前规划C-04出让地项目”的任何形式投标活动,更无向上述项目招标方提供《招标控制价(二册)》《施工招标文件(修正版二)》等投标材料。我公司与本案被告之间无任何有关《说明》,即《会议记录》中记载中的资金往来,会议记录的内容我公司完全不知情,我公司从未有和本案所涉任何主体之间发生过经济往来。被告提供的上述成果文件等材料,更没有我建友咨询公司的造价师的签章。二、其所盖印章,也并非是我公司的印章。经查,本案中2016年5月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及2016年12月作出的《招标控制价(二册)》《施工招标文件(修正版二)》材料上所盖的“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印章标号“3301060050944”),报废封存日期为2012年7月3日(出示了公安机关《公章备案证明》),而本案涉及期间内我公司使用的公章印章标号为“3301060109985”。我公司对以上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保证。薛光永加盖公章行为是无权代理,且不是我建友咨询公司的公章,也不是建友咨询公司时任人员盖章(出具时任人事文件负责人员为李×)。三、其所盖印章的尺寸大小与我公司的不一样,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
一审认定事实和表见代理争议
2023年10月24日,乐清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2023)浙0382民初2374号】。
其中,在“审理认定事实”部分中显示:
2011年9月20日,原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即第三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登记备案,其负责人是薛光永。
2016年5月17日,下阮村村委会召开会议,内容为:同意下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置房与“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19.2亩安置房”造价咨询合同。
2016年5月,石龙置业公司与薛光永签订合同编号为JYZX-2016052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下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置房》,载明委托人为石龙置业公司,咨询人为“杭州建友咨询公司”,合同落款处咨询人处薛光永予以签字,并加盖了“杭州建友咨询公司”的公章。
2016年12月22日,“杭州建友咨询公司”向石龙置业公司出具《关于“乐清火车站站前规划C-04出让地块项目”代理咨询费汇入亿邦咨询公司账户的证明》。后石龙置业公司向亿邦咨询公司支付了45万元代理咨询费。2016年12月,薛光永向石龙置业公司出具《招标控制价(二册)》、《施工招标文件(修正版二)》,并在上述两份文件上加盖了“杭州建友咨询公司”的公章。后石龙置业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浙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2021年9月26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第三人建友咨询公司(原“杭州建友咨询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在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登记备案的材料显示,第三人薛光永系其负责人。而薛光永是以原杭州建友咨询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二石龙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下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置房》,因此,即便案涉合同上杭州建友咨询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案涉合同亦合法有效,并对第三人建友咨询公司产生约束力,由第三人建友咨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驳回赵章武等22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建友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赵章武等229名原告负担。
不释法析理又涉错判,遂予上诉
针对一审判决,原告不服,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赵章武等229人称,一审对薛光永身份的认定,堪称是司法史上最荒诞无稽的。一,法庭上被告三亿邦咨询公司提供三份证据:薛光永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乐清市外来建筑业企业机构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其黑字白纸明确表明和予以证明称,薛光永是其亿邦咨询公司股东和担任总经理职务,已有12年(《证明》出具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那么12年是指2011年3月——2023年3月)!而本案所涉项目发生于2016年5月,薛光永怎么是第三人建友咨询公司的什么什么负责人?况且其也没有呈供证据予以证明。
《备案申请表》只两页纸,是复印件,以证“杭州建友咨询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在乐清市进行登记备案。未说明和表明该证据来源,又无相关部门档案盖章。《乐清市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办法》(乐监[2005]4号)(当庭提交了)第六条规定:外来建筑业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乐清市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七)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驻乐清市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社保证明;(九)拟派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审庭审时原告曾多次强调提出,只提供这一瑕疵百出的第(一)项《备案申请表》复印件,该证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等均存在问题,不能也无法认定薛光永就是第三人建友咨询公司的人。《备案申请表》是孤证,且又是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乐清市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办法》第五条还明确规定:“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外来建筑业企业,可在登记年度内按照其合法授权范围在乐清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第七条“凡未在乐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外来建筑业企业,不得在乐清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该办法是强制性规定,即外来的建友咨询公司如果超过该“登记年度”而想要还在乐清市从事业务活动,须得重新再申请登记备案。
再次,关于案涉伪造的合同等的真伪和关于薛光永这个人的身份,第三人建友咨询公司当庭作出了最具权威性和最具证明力的陈述,并请法院确认本案涉及第三人建友工程咨询公司的所有文书、印章均为无效和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
“一审中无视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也无视最有话语权的第三人建友咨询公司在庭审上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一审判决还断章取义,不作调查审核,也不释法析理,径直采纳一份单一的《备案申请表》复印件证据,暗认薛光永系表见代理,从而得出‘即便案涉合同上杭州建友咨询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案涉合同亦合法有效’的结论,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表示,“业主当时不知道该造价咨询合同是以冒名和假章而伪造的。本案是关联五宗诉讼案中的一宗。我们的安置房被村委会反复的加价要钱,村干部的这种绕着弯子暗箱操作背藏许多不正当猫腻,村委会本当完全有主体资格可以直接与建筑公司等签订相关合同,但为何要这样,就是为了输送谋取利益,包括对薛光永介入的身份是怎么审核的。涉嫌腐败、违法行为我们在控告,虽然施工劳务工程得有人做,但不能以违法犯罪手段巧取豪夺。我们现在才知自身权益被遭损害,所以主张权利维权。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起上诉。我们正焦虑地等待着二审法院的公正审判。”
据,工商企业登记资料显示,原杭州建友咨询公司乐清分公司早已经在2015年5月12日注销(成立于2012年3月5日。即在本案所涉事项发生一年之前注销),而杭州建友咨询公司乐清分公司的当时负责人是刘×,并非是薛光永(见工商企业登记)。
法律专家:存在众多质疑,值得深思
安置房造价本只有每平方3000多元的建设成本,被不断提高到5000多元,支农致富工程,成为害人损人工程,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时有发生。据笔者所知,温州地区的乐清、瑞安、平阳等地发生多起类似案件引起群访,均与村联建房屋有关。请有关部门引起足够的高度重视。而如本案涉及印章系伪造,竟然被认定为合同合法有效,极为鲜见。
笔者对本案([2023]浙0382民初2374号)判决中涉及的问题作一分析,以求正解。
一、原告赵章武等229名村民是否系权利人。从法理上讲,原告系被合法征用了土地的村民,又是涉案房屋的出资者,他们当然有权为自己的利益而求助法律。
二、本案的多个被告与第三人薛光永之间有何种背后关系,应当由司法程序查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施工单位可以直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而本案中多出了一个“石龙置业公司”,且该公司是专门为本建筑工程而设立的公司,使人费解。
三、本案判决中认定的证据与事实,存在众多质疑之处,值得沉思。
1、《备案申请表》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一审法院没有对该《备案申请表》进行详细的质证,况该证据由被告三亿邦咨询公司提供的,而不是第三人建友咨询公司自己提供。
从证据认定的角度:一、《备案申请表》是否已经真实备案,因为没有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二、《备案申请表》是否确认成立乐清分公司,因为备案申请不等于设立分公司;三、《备案申请表》是否有时间限定(乐监[2005]4号),2011年的备案,到2016年是否继续有效;四、备案申请上的信息是否真实存在,特别是“薛光永”是否是建友咨询公司的负责人或乐清区域代理。上述问题都没有在一审中审查。
更为无法理解的是,建友咨询公司已经否定了2011年9月20日的《备案申请表》,在没有第三方证据支持下,一审法院就凭亿邦咨询公司提供的“薛光永”一份2011年9月20日的《备案申请表》,就认定薛光永是杭州建友咨询公司的负责人或乐清区域代表,并最后判决由建友咨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非常荒唐!
(注:据新提供的证据显示:建友咨询公司乐清分公司的登记时间只有三年二个月,2015年5月就已经注销登记,且登记的负责人也非薛光永。)
2、伪造印章的法律责任问题没有查明。
印章的名称为“杭州建友咨询公司”。建友咨询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其否定参与涉案建筑工程任何工作,声称涉案中有涉及其公司名称的公章系伪造,并提供了其公司历年公章的备案证明,而一审法院从未采纳。从本案审理情况来讲,“杭州建友咨询公司”确实与本案中的任何原、被告无一分资金来往。
从判决认定的事实而言,前后陈述出现逻辑上的矛盾:到底是被告二石龙置业公司与第三人薛光永签订了合同,还是石龙置业公司与杭州建友咨询公司签订了合同,显然前后表达不一致。前提是要查明第三人建友咨询公司名称印章的真假、薛光永系负责人或是代理人等问题作出法理上的分析,否则只能作出有违逻辑的判决。
同时应当查明:“2016年12月,第三人薛光永向被告二石龙置业公司出具了《招标控制价(二册)》《施工招标文件(修正版二)》,并在上述两份文件上加盖了杭州建友咨询公司的公章”的公章是如何产生的,而在建友咨询公司出庭明确表示伪造的情况下,应当对印章的真伪作出查明,但判决中并没有。
笔者认为,薛光永是否系杭州建友咨询公司的负责人或代理人和印章的真伪是核心内容,伪造印章就涉及犯罪嫌疑,应当移交公安侦查处理。从中损害实际权益人(村民)的利益,更应当值得重视。回避任何问题或存在内幕操作,都可能带来司法不公。
房屋建造价格,应当让权利人按合理程序作出选择,任何第三方决定,均可能会有损权利人的权益。依法合理确定价格,防止中饱私囊,防止损害权利人的情形出现,司法与人民政府应当从为人民谋利的初心出发,对类似案件,作出公正处理,以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因为众多的村民为缴纳“建房款”而最终负债致穷,有违初心。更应该严惩腐败、违法犯罪行为,不让钻营投机者有机可乘。(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朱永德)
本案结果怎样,让我们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