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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惊现奇葩判决:合同真实有效检察院却被判无责!

2022-06-18 09:35  来源:未知   浏览数:
本站讯 这真是一个奇葩的年代、奇葩的世界,什么稀奇古怪的奇葩事儿都能发生!就在吉林省长春市,2017 年11月份以来,发生了一桩令人感到既诡异又奇葩的离奇诈骗案:曾经是长春市...

本站讯 这真是一个奇葩的年代、奇葩的世界,什么稀奇古怪的奇葩事儿都能发生!就在吉林省长春市,2017 年11月份以来,发生了一桩令人感到既诡异又奇葩的离奇诈骗案:曾经是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的杨帆,利用其特殊的身份,与11家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检察院公章和检察长的名章。企业按照合同履约后,却迟迟收不到货款,他们到检察院追讨货款,却被告知:与11家企业签订合同是杨帆的个人行为。随后,杨帆以诈骗罪被判刑入狱。11家企业将检察院起诉至长春市二道区法院,没想到这个法院竟然做出了令他们感到最最奇葩的判决: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和验收单上的公章都是真实的,检察院也收到了某公司提供的货并正在使用,但是法院却判决原告要求检察院支付本金和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也就是说检察院不需要承担任何支付和赔偿责任!该判决书一经宣判,立即在北国春城长春引发了巨大争议。

杨帆诈骗案简要回放

对于此案,2021年11月,多家网络媒体曾经以《吉林长春:杨帆诈骗案背后的水真的很深?》为标题进行过广泛报道。

据被害企业透露,朝阳区检察院的杨帆曾经是一位手眼通天、呼风唤雨的能人,别看他职位不高,只是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却掌控着该单位的设备采购大权,可以“代表”检察院对外签协议、签合同,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名章,在他那里,就像他自己家的差不多。

据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11位企业老板,被骗的经过几乎一摸一样。其中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诚公司)工作人员臧慧明记录在案的被骗经历是这样的:2017年11月份,我们公司去朝阳区检察院找到杨帆,杨帆称检察院可以将分保项目交给我公司,但有一个要求,检察院现在需要采购一批电子设备,需要我公司帮助给垫款,此笔垫款没有利润,杨帆还说我公司的垫款过一个月就能给回款,因为我公司想拿到检察院的分保项目,就同意了杨帆所称的为检察院垫款的要求。杨帆所说的让我公司帮助垫款是指让我公司出钱,帮助检察院到其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采购电子设备,之后由检察院给我公司结算货款。第三方供货商是一家叫做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彦东公司)的企业。2017年11 月9日,我公司带着已经加盖好我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签名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级保护风险评估项目合同书”来到朝阳区检察院,在杨帆的办公室内,与朝阳区检察院签订了合同,杨帆在合同上加盖了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忆农的法人章。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忆农的法人章是杨帆将合同拿走,过了一会又拿了回来(盖上的)。我们按照杨帆的要求,向杨帆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彦东公司打款了共计2481100元。我公司交纳购货款后,彦东公司没有给我交货了。杨帆说是直接向检察院供货,我公司没有收到过货。2018年1月20日,我公司拿着验收单找杨帆验收,杨帆说我公司垫款采购的设备已经交付给检察院了,就在这份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我公司实际被杨帆骗了2481100元。

被害企业老板们说:合同上加盖了检察院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后,他们还是不放心,又到政府网站上查询一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他们查询到了“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这份公告明确证明:朝阳区检察院的设备采购负责人就是杨帆!他们还查询到,长春盛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鼎公司)和彦东公司就是该院设备采购招标的中标单位!

有了这些政府公开的信息,还有啥不放心的?于是,众多企业纷纷与杨帆签订了合同,又与这两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将大笔款项打入盛鼎公司、彦东公司账号。

据(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2017年至2018年7月,杨帆以朝阳区检察院的名义,先后与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萱润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粮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东信电器有限公司、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凯公司)、吉林省仁正方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玛戈隆特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诈骗十家企业资金24589563.20元!

二道区检察院的奇葩判决

杨帆出事后,11家企业开始找朝阳区检察院要求兑现合同并赔偿损失,无果。他们又找到长春市检察院、长春市纪委和吉林省纪委反映问题,据称,有关领导也接待过他们并承诺会尽快解决问题,不能让企业吃亏,但最终也是一无所获。无奈,他们只好把朝阳区检察院送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则再次令他们失望。

最先做出民事判决的是希凯公司的起诉。长春市二道区法院(2021)吉011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载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吉01刑初68号判决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被害单位(含本案原告)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各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从中可以看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高速电子扫描仪及图形工作站购销合同》系杨帆个人要求原告向自己实际控制的盛鼎公司支付货款,骗取了原告钱款,该合同没有经被告单位的同意,杨帆也没有被告单位的授权,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被告不是合同主体,原告依据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该院判决:驳回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1元,由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这份民事判决书的重点在于其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但该判决又称:原告的钱打到了盛鼎公司的账号,检察院并未收到希凯公司的钱,原告向朝阳区检察院要钱没有依据!

在此期间,被害企业还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同上加盖的朝阳区检察院公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是一枚公章。

杨帆曾经当庭翻供

如果说民事判决耐人寻味的话,那么杨帆的刑事判决就更加意味深长了。

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1.指控合同诈骗罪的前十起犯罪事实中,杨帆已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分级保护工程提出计划,并报上级检察院批准,该项工程可能存在,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

但法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各被害单位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4589563.2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于这个判决,杨帆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已经被驳回。

法律界人士和企业均认为检察院责无旁贷

早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企业就曾要求检察院承担民事赔偿,但刑事判决书却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对被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畴,被害单位可依据民事审判的相关规定另案主张其民事权利。”而在民事诉讼中,首先被作出判决的希凯公司却已经败诉。该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其在上诉书中称:本案一审判决及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理由是:

1,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这个认定证明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该单位与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帆作为被上诉人代表,上诉人有理由确信在被上诉人办公场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2,被上诉人主张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也是错误的,理由是:杨帆为被上诉人的公职人员,主管设备采购多年,而非一审法院所表述的普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代表杨帆与盛鼎公司、彦东公司,有多年频繁的设备采购业务往来,在中国政府招标网上可以查到,上诉人在打款前反复确认后,确信盛鼎公司为朝阳检察院设备采购合作单位,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完全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引用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的判定结果为由驳回上诉人诉求,明显是在为被上诉人推卸责任,理由和证据不足。

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被上诉人行使权力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后,杨帆涉及刑事案件的一切行为都是骗取上诉人财物的手段,杨帆在本案中的所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理应对上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就在希凯公司上诉后,刑事案中认定的10家被害企业之外的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谷公司)也对朝阳区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称:“结合朝阳检察院在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说明,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对于朝阳检察院已经收到的货物进行了核对,清单中载明所有产品被告均已收到,所有产品已经安装完毕交付被告使用,且经本院实地踏查、被告方现仍在使用。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子支持。”但仍称“本案系基于杨帆实施诈骗行为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事实而引发的纠纷”。也就是说,此案仅仅是杨帆个人实施的诈骗案子,与检察院无关!

对于这个判决,鑫谷公司表示强烈不满,称这是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

我公司于2018年8月被告知正在承建的朝阳区检察院的涉密工程停工,至此,我公司已经在该院办公大楼中施工了四个半月。施工期间,检察院的领导、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多次提出完善方案,并开具了阶段性节点款发票1860000元,此时该公司已经产生应付款项2059033.36元。如今,检察院和二道区法院一个鼻孔出气,竟然称此事仅仅是杨帆的个人行为,简直是在侮辱世人的智商!难道检察院那么多人参与其中,他们都是杨帆的托不成?

4年过去了,我公司多次去找朝阳区检察院,他们推诿,多次换领导,让我公司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经多次上访,检察院同意走民事程序,并称法院判多少,我们马上赔钱,决不上诉。虽然我公司损失几百万元,但是法院仅仅是判决他们支付我公司19万的工程款,他们就提出了上诉,连这点钱都不想给,我们不知道朝阳区检察院领导们的脸皮到底有多厚!

我公司将设备送至朝阳区检察院,该院验收并加盖公章,检察院自己弄丢了,却不承认收到货,难道白纸黑字加盖公章附带收货照片还不是铁证吗?更荒唐的是,朝阳区检察院承认公章是真的合同有效。但是履行合同时,并没有经他们同意。朝阳区检察院因两届检察长工作漏洞,公章管理不善的事件在吉林省检察系统是轰动的,长达数年公章乱盖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到了庭审期间却说朝阳区检察院的审批流程是非常严格的,无论如何狡辩,铁证如山,合同在检察院大楼里签署,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施工数日,完全符合商业流程。朝阳区检察院的公开耍赖,完全就是一副流氓无赖的形象,哪里还有一点点公信力!

更离奇的是,长春市朝阳分局在我公司多次报案不受理的情况下,在3年后居然给二道法院出了份证明,说我公司与朝阳区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杨帆诈骗案基本一致,并说杨帆案已经结案不能再提审。这离奇的配合真是让企业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经过了4年时间,我公司终于拿到了判决,法院只判决赔偿19万元,露在办公室里面的设备赔偿、埋在墙里的线路不陪、送到检察院的设备因该院丢失不陪!请大家评评理吧!哪有公平可言?哪有公正可言?

众多企业老板们气愤的说:我们只是一般公民,怎么可能识破这种所谓的骗局?加盖着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谁能不相信这是真的?现在杨帆的资金链断了,出事了,就把一切责任推给他,这对杨帆、对我们被害企业都是十分不公的。二道区法院的判决更是太奇葩、太离奇了,简直颠覆了人们认知的底线!我们见过不要脸的,但是还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朝阳区检察院不要脸的程度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而二道区法院枉法裁判的能力,简直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记录了!

一些法律界资深人士也称:朝阳区检察院难逃干系,既然公章是真实的,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检察院也收到了货并正在使用,就必须承担责任,最起码应该追究有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检察院曾经承诺帮助被害企业

也许是检察院一方感到理亏?据被害企业老板们介绍,题为《吉林长春:杨帆诈骗案背后的水真的很深?》的报道发出后,2021年11月29日,长春市检察院曾经召开了关于如何帮助杨帆案件受害企业走出困境的专项听证会,参会人员有吉林省检察院、长春市检察院和朝阳区检察院等机关的领导,11家被害企业老板参会。在这个会议上,检察院的几位领导表示:我们有一些工程,可以通过给企业工程的方式解决企业的困难。然而,被害企业老板们并不认可检察院一方的承诺,他们说:“盖着公章的东西他们都不认账呢,这种口头承诺还有什么公信力?真要是给我们工程了,我们干完了,还不是照样不给钱?我们现在只有一个想法,检察院履行合同,依据合同条款给付欠我们的钱!否则,我们一定要坚决维权到底!”

然而,据了解,被骗走大量资金后,一些企业老板连生存都成了问题,甚至有的已经无力交上诉费了,更没有能力维权了,等待着他们的不知会是什么结果。

对于文中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其观点并不代表记者和媒体的观点,其是否正确,相信读者会做出各自的判断。

我们期待着此案早日能有一个令各方心服的结局。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梁欣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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