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直接听取民声、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近日,山西省朔州市应县臧宅乡萧宅村村民王进文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当地在设立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大量补偿款下落不明,以及土地确权不依据承包合同却以航拍图为主,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2019年,应县在设立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时,规划的北区范围为:西至205省道,南至韩家坊村北侧,东至萧寨村东侧田间路,北至肖寨村南侧通村公路,总占地面积4.72平方公里。其中包含大量的萧宅村集体资产,当时只对村民种植的耕地进行了补偿,而对萧宅村集体资产(包括萧宅村南砖厂、带渠十多米宽的南大道、小道、龙王堂渠带路、霍家坟路贾家坟渠带路、南大防洪渠、荒滩等)补偿款不知去向。
其中萧宅村南砖厂是村集体在上个世纪建成的粗旷式砖厂,由多个窑洞、机架台、坯台、晒坯场、成品场、采土场等组成,占地面积非常大。而萧宅村集体资产和土地补偿款的流失,与该地区土地违规确权登记存在直接的关联,特别是萧宅村王玉泉和王进文在宋家坟土地(土地代码1406222022120000150)的土地确权纠纷仅仅是一个缩影,还有很多涉及领导干部的内幕,村民敢怒不敢言。
该涉案土地目前面积为2.99亩,王玉泉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只有1.5亩的土地承包合同,且近20年没有耕种过该土地,多余的1.49亩土地原来是萧宅村集体的荒地(宋家坟土堆),因与王进文宋家坟的承包地相邻,是王进文十几年前自费开垦出来,多年来一直耕种的土地,并且上面还有王进文打的一口用于灌溉的水井。王玉泉伙同当地政府和村委会在未通知王进文的情况下,就依据所谓航拍图把全部土地2.99亩(包括王进文用于灌溉的水井)都确权给了王玉泉,并偷偷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导致王进文用于灌溉的水井面临被填的风险。
为此,当事人多次向萧宅村委会和臧宅乡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错误的确权登记,都不予理睬,也没有任何书面的处理意见。无奈之下,只有通过网络向国家信访部门反映。信访件返回到了臧宅乡政府处理,而臧宅乡政府先是声称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的确权登记,后经过县法院调查认为,该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记录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应该由政府处理,乡政府又声称依据的是航拍图,并且捏造了村两委已经对王玉泉和王进文的矛盾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当当事人向县政府申请过复查,应县政府也没做出任何处理意见,又是臧宅乡政府做出了个依据航拍图,有王玉泉本人的确认签字,又捏造了向村内进行公示的事实,并且对不服处理意见,应当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复核,改成向没有管辖权的县法院起诉的错误答复,试图堵死当事人的维权之路。
根据《信访条例》第34、35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法律依据:2015年农业部颁发的农经发(2015)2号文件精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条和《土地承包法》第23、2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须以按照法定承包程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且该承包合同已生效为前提,然后经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层报并审批合格后,方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必须保证内容一致。
根据《民法典》物权篇333条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是准。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开展这项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既要解决问题,又要防止引发矛盾,必须把握好政策原则,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深入实地,明察暗访,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百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乡村振兴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