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胜是江苏徐州邳州市陈楼镇村民,在邳州市东湖街道经营一座加油站。2013年,因邳州市政府实施“引沂润城”工程而占用该加油站所租用的土地。为了减少现金支出和低价征收,市经过多方出面协商,最后与孙胜达成了资金+另行选址置换重建加油站的补偿协议。
然而,十年猫腻由此接连发生。
两份合同确定补偿履行方案
孙胜介绍,2011年4月,他租赁了邳州市东湖街道左东村村民的一地块用于经营“东方加油站”。该项目选址建设经过了邳州市规划局批准同意,孙胜办理了经营加油站的相关手续。加油站于2011年10月投入运营,每年利润100余万元。
2013年,邳州市政府启动了“引沂润城”工程,“东方加油站”所租用的土地也在被占用之列。据邳州市文件显示,“引沂润城”工程指挥部,由市委书记、代市长、副市长等分别担任总指挥、指挥、副指挥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包括东湖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孙胜说:“当时我那个加油站估值有700来万,市和东湖街道办的领导托人做我工作,说少补偿点。我说资金少补偿点行,但最好另选址一地块给我,以重建一个加油站。后来他们都同意了这样的方案。”
2014年1月22日同一天,东湖街道办与孙胜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邳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给孙胜322万元(包括加油站营业损失补偿、搬迁等一切费用),孙胜在15日内腾空房屋交给街道办拆除。另一份是《协议书》,约定甲方(东湖街道办)协助乙方在官湖镇及陈楼镇范围内重新选址,负责协调落实办理涉及加油站相关手续。
《邳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文第一段载明:经邳州市政府批准,甲方受邳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委托,依法对乙方的房屋实施征收。
新地块遭“截胡”,被拍了三千多万
两份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孙胜他收到了322万元的补偿款。在街道办的协助下,选址也比较顺利。
2014年2月25日,东湖街道办向“引沂润城”工程指挥部提交了《关于申请对东方加油站进行重新选址的请示》。三天后,市领导签批同意。
“加油站的新址地块选定在陈楼镇南京路北延西侧,面积3亩多不到4亩。”孙胜说。到了2017年,孙胜历经3年出资百十万元,办理了新建加油站所需要的地质、商务、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但是,该地块经批复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市里告诉我称要通过挂牌出让才能交给我建加油站。”孙胜一开始也不放心,万一拍不到这块地怎么办?“政府的人就和我说招拍挂只是走个程序,你这是属于拆迁安置,到时候会标注清楚的。”就这样,孙胜把办好的所有审批手续交给了邳州市自然资源局,用于规划用途为加油站的该地块挂牌出让。
2017年8月23日,邳州市原国土资源局发布《邳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一次性挂牌出让11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显示,孙胜选中的地块编号为2017-64,总面积2178.3平方米,使用年限40年,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起始价310.65万元,每次加价幅度为3万元。
“但是,该地块出让公告中并无‘拆迁安置’的相关提示。”孙胜回忆起当时的情景,挂牌期限截止前一天,发现××石化销售分公司等四五家单位也报了名。“但市政府与邳州市自然资源局商量后,让我无论多少钱都拿下来,并承诺会以起始价给我。竟拍那天,当加价到七八百万的时候我有点不敢加了,但他们让我再坚持一下。然当出价到三千多万元时,他们却要求我退出,结果被该石化销售分公司以3400万拍下。”
“竞拍结束的当天下午,我被叫到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的领导也在场,市的相关领导向我表示歉意,说这事没有注明‘拆迁安置’,办得不妥,希望你别走极端,有什么要求提出来好好解决。还说这次竞价市里赚了约3000万元,会考虑给你奖励的。”孙胜说。
但之后孙胜多次找市政府寻求解决,总是被一拖再拖,致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案由性质之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019年,无奈的孙胜以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将邳州市政府作为被告起诉至邳州市法院。2019年6月4日,徐州市中院裁定该案由新沂市法院审理。
新沂市法院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先后四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笔录显示,被告在第一次、第二次和第四次开庭时辩称,孙胜与案外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本案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孙胜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法庭向原告孙胜释明,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如原告不愿意撤诉,法庭也将驳回其诉请。于是,2019年12月9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新沂市法院当日裁定准许撤诉。
2022年6月,孙胜以邳州市政府为被告、东湖街道办和邳州市房屋征收办为第三人,向徐州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同年12月6日,徐州市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就“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听取各方意见。但情形却又变了!
庭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时,则表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畴。而第三人也以同样理由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畴。
一个细节是,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回答审判员提问时称:“在原告起诉的民事案件中,被告作了三点答辩意见,并没有辩称案件是属于行政案件。”对此说法,孙胜反驳其是公然撒谎,有新沂市法院庭审笔录记载为证。
原告孙胜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东杰认为,根据当时(2014年1月22日)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行政协议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徐州中院驳回起诉
2022年12月30日,徐州中院作出(2022)苏03行初219号行政裁定,明确“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还是驳回原告的诉求,理由是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超过诉讼期限和错列被告。
关于超过诉讼期限,裁定书认为:原告行使解除权通知应当在《民法典》施行之日一年内到达对方或者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在《民法典》施行之日一年内送达对方当事人。《民法典》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提起本案解除协议的诉讼明显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关于错列被告,裁定书认为:原告起诉解除案涉《协议书》,应当以协议签订的相对方行政机关东湖街道办为被告,不能以法定职权征收机关邳州市政府为被告,也不能以《协议书》内容上的批准机关为被告。因此,邳州市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孙胜不服,遂于2023年1月9日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
孙胜在上诉状中称,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也不存在庭前证据交换和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情形,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徐州中院裁定书中“本院审理查明”部分的事实不知从何而来?
省高院三次延期开庭超一年
孙胜称,我方有间接证据可以证明东湖街道办事处支付的322万元补偿款来自邳州市政府,还可以证明邳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引沂润城”工程指挥部,进而证明是邳州市政府在实际履行协议,证明东湖街道办事处完成道路建设上涉及到的房屋拆除和树木砍伐等工作是受邳州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因此邳州市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但徐州中院对我们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置之不理,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任律师指出。
2023年2月9日,孙胜接到了省高院的受案和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
但令人不解的是,省高院连续三次延期开庭——5月4日,孙胜接到省高院延期93天审限至2023年8月7日止的通知(5月15日,接到省高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8月9日,孙胜又接到了省高院第二次延期90天审限至2023年11月6日止的通知;11月7日,孙胜再次接到省高院第三次延期93天审限至2024年2月7日止的通知。
“行政官司这么难吗?”孙胜他盼望早点开庭,二审能够主持公道,让他与当地的这场马拉松式的行政纠纷早点结束,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近些年来,行政协议、拆迁补偿引发的行政诉讼很多,也引起媒体和法学界关注。2022年12月,曾有媒体对孙胜的遭遇和诉讼情况进行过报道。江苏高院二审如何裁判,人们拭目以待。
(文 / 齐建明 罗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