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呼声和要求,关心群众疾苦,接受群众监督,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多年来,因被反映人广州市番禺区残联的不作为,致使本人多项残疾人权益受到损害,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时至今日仍未得到公正解决。”近日,家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富石路299号怡景花园小区的魏某光(重度长期瘫痪残疾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魏某光,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1月,原户籍为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2000年起就一直在广州工作生活。2014年10月,因投靠子女政策,户口迁入广州市番禺区。2014年5、6月,身体脊椎稍有不适,后来经过多次治疗手术未见好转并导致瘫痪。2015年4月,一次补缴了居民养老保险费用2700元。2015年8月7日领取了残疾人证,残疾类型为肢体,残疾等级为二级。
其一,被反映人未依法给予反映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及提档。2015年7月,反映人申请残疾人证,将残疾人评估等级鉴定表、评估结论交给被反映人,同年8月7日领取了残疾人证,2015年7月11日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反映人在领取养老工资之前,个人身份信息已经发生了变化(由普通人变更为二级残疾人),根据《关于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残联(2015)151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46号文件之规定,被反映人应当更改原告的个人养老待遇,且享受政府的所有补贴。
但是,被反映人并没有依法作为,造成反映人没有享受残联资助19800元(180月X110元/月),没有享受困难群体政府代缴第一档代5400元,并且造成反映人养老金每月减少400元,基本生活不能保证;政府累计资助可享受21600元,2015年4月反映人已经享受3600元,剩余18000元,以上政府资助共计42400元,该部分损失为被反映人没有宣传政策、主动更改信息导致,因此应当相应地补充政府资助,依法将反映人城乡养老保险进行提档并且补发享受待遇之日至社保提档之日社保差额。
其二,被反映人从2020年6月暂停发放反映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行为违法,请求从2020年6月恢复该补贴。从2015年8月开始至2020年5月,反映人都正常按月领取残疾人生活补贴175元。2020年6月,被反映人取消了反映人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75元,其理由是:反映人的城乡居民保险235元高于残疾人补助175元。
作为一个重度残疾人,反映人每个月收入只有235元。这235元远远低于低收低保及广州市最低收入标准,属于极度困难群体。难道说凡是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都不能享受这个待遇吗?
其三,被反映人应当依法提高反映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费标准。反映人属于纯老户家庭,且有重度残疾的失能老人,居家护理等级达到5级,且本人收入远远低于广州市最低收入标准2300元,只有235元。
根据民发(2021)7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局2021年9号文件第6、第7小点的规定,可以享受择高护理待遇。因此应当提高原告的护理费标准,不能按照一般残疾人护理补助标准予以发放。被反映人应依法提高反映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费标准并赔偿多年来的护理费损失。
其四,被反映人应当自2020年7月29日支付反映人社区居家养老补助500元/月。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1号文件及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5号文件之规定,反映人属于二级残疾人,经评定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为5级。多年来,反映人一直由妻子、家政、护工等人员轮流服务,从未享受过政府的各项辅助待遇。因此,恳请被反映人支付反映人重度残疾人社区居家养老补助。
其五,被反映人对反映人自行购买的残疾辅助器具进行补贴5000元,并给予卧立康护病床。2015年反映人申领了二级残疾人证,被反映人没有对反映人进行残疾辅助器械补贴政策的宣传及告知,反映人自己购买了残疾人轮椅及护理床。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反映人应当对反映人上述残疾辅助器具补贴5000元并提供卧力康护病床。
其六,被反映人因没有为反映人免费安排实用的居家康护训练、家庭医生病床、社工护理等项目,应给付居家护理费用。根据市残联、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反映人符合享受政府资助的适配的医疗器械卧力康复病床、康复机构上门服务、免费治疗等待遇。
由于被反映人不履行职责,反映人错过最佳康复时机。8年来,反映人从未没有享受过这些待遇,造成病情不断加重。当地电视台民生热线采访时,建议将这些待遇转变成资金发放到残疾人家中,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街道负责人也提出过这样的建议。请求一个月护理补助,以此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其七,被反映人因不作为,造成反映人没能够享受医疗救济、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费用约30000元的报销损失,应由被反映人对反映人予以补偿(以2015年度至今的医疗支付票据为准)。2014年以后的医疗救济、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等措施相继出台,可是反映人对此一无所知,医保报销以后从未享受过一分钱的救助。被反映人从未对反映人宣讲、告知过,给反映人造成的损失近30000余元,这些损失应该由被反映人承担。
其八,被反映人应赔偿反映人意外综合保险损失约60000元。根据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粤老龄办〔2014〕9号)关于《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国人寿各分支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相关精神及市民政局穗民(2014)298号文件规定,被反映人及民政部门分别从2014年开始每年就统一为老年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反映人一直不知道自己有这个保险,被反映人从未告知反映人这件事,反映人也从未看见过这个保险合同。直到2023年8月份,反映人才知道有这个保险,由于超过保险法规定的理赔时效,保险公司不予受理,致使反映人损失60000余元。该损失应由被反映人承担。
其九,被反映人应赔偿反映人残疾人权益诉讼成本损失10000元。多年来由于被反映人不作为,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各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按照残疾人保障法40条到50条的规定执行。从2015年到现在,反映人花费了大量打印费、邮寄费、电话费、人工费及精神受到创伤,被反映人应赔偿诉讼成本及精神损失费。
综上所述,反映人瘫痪在床9年,本应该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残疾人的福利待遇,被反映人不但没有主动、直接、宣传、贯彻、落实、告知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没有积极协助当事人办理有关业务,反而涉嫌违规违纪甚至违法造成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按照行政诉讼法律51条、52条、53条,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立案法条,以及最高检新行政诉讼法监督法规解读11期、12期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条例103条、104条等,反映人多次申请法律援助,逐级递交行政诉讼,到现在已经7个月了,至今未立上案,又不作出任何处理的书面答复。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恳请上级领导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正处理,保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体现,而且是看得到的体现。
来源:华夏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