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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石岗东村民诉称未经合法程序被侵占 致136亩集体土地流失

2020-05-06 04:36  来源:中视在线   浏览数: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东南向的小角落,其中有占地136亩的土地,卷入了争议的漩涡。国有全资企业广州市番禺印染总厂称该地块是其合法程序购得的国有土地,而石岗东村...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东南向的小角落,其中有占地136亩的土地,卷入了争议的漩涡。国有全资企业广州市番禺印染总厂称该地块是其合法程序购得的“国有”土地,而石岗东村的村民却告诉记者,该地块明确了是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同一宗土地,同时存在两本土地权属证书。
                
       2019年7月,《中国经营报》曾以《争议中的136亩“闲置”土地:同一宗土地两本权属证书》为题,对此进行了公开报道,一度引发社会关注。
       近日,广州市番禹区大龙街石岗东村的股民代表致函有关部门说,为了自己和子孙后代的权益,应积极支持并信任我社股民诉讼代表,对未经合法征地程序而被非法侵占导致流失的村集体土地,进行依法依规为我社股东争取合法权益,争回本权属村集体的土地,并自愿提供个人《股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作依法依规积极参与维权的行动使用。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多年的村集体土地资产,并依法追讨侵占者的赔偿。
               
       在一份题为《关于石岗东村“海尾”136亩土地诉讼要求》的书面材料中,广州市番禹区大龙街石岗东村的股民代表陈述了事情经过:在2019年4月份,经过半数股东签名同意,由时任村主任张某学作股东代表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对石岗东村“海尾”136亩土地行政复议。
       由于我村于同年7月5日向省自然资源厅递交了一份证明,载明我村在2017年村经济社理事长没有改选(意思为张某学不是时任理事长)而加以阻拦。村委会应提供张某学为村经济社理事长的证明,村党委却不同意盖章,导致案件拖延。有村民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才得以证实张某学为连任三届我村经济社法定代表人兼理事长。
       再向省自然资源厅递交信息公开的证明才接受处理。并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了复议决定书,结果是“申请人主张的番禺区印染总厂土地征收的违法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本厅不予调处……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村部分民意代表立即与律师研究并拟定诉讼文件,在2019年12月13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于2020年1月6日法院通知,受理此案并立案排期开庭审理。   
       在2020年4月8日收到铁路法院通知,因村里于2020年2月26日向铁路法院致函,载明“石岗东村委会主任张某学已于2019年11月24日职务终止不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要求我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我们提供过半数股东的《股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铁路法院核准股民身份才能审理。
       俗语讲得好:“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炉香。”为了自己和子孙后代的权益,石岗东村股民应积极支持并信任我社股民诉讼代表,对未经合法征地程序而被非法侵占导致流失的村集体土地,进行依法依规为我社股东争取合法权益,争回本权属村集体的土地,并自愿提供个人《股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作依法依规积极参与维权的行动使用。希望通过法院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多年的村集体土地资产,并依法追讨侵占者的赔偿。
       然而,2020年4月28日,石岗东村却发出《致村民的一封信》,将这一依法行使诉讼权的行为称为“炒作”。其实,行政诉讼就是我们俗称的“民告官”,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是最强有力的救助手段。所以大家不必有所顾虑,因害怕某些势力而错过司法诉讼的机会。请明确:我们是依法依规行使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的!打官司要排期,比较耗时间,拖甘耐令大家焦虑、灰心不是我们的意愿,希望大家理解并坚定信心,支持我们走完最后这一步骤。这是依靠村民群众的最后一步,亦是关键性的一步!现在代理律师都很冒火,完善的证据文件摆在眼前,却要撤诉。亦呼吁我们股民尽快补充信息材料。现在摆在大家面前:集齐股权证则石岗东有福,集不够则石岗东悲哀!记住:这次行政诉讼不牵涉任何个人恩怨等因素,纯属股民依法维护集体资产权益的司法诉讼,亦不存在子虚乌有的违法问题!大家醒醒啊!!

新闻链接:

         争议中的136亩“闲置”土地:同一宗土地两本权属证书


       同一宗土地,却同时存在两本土地权属证书。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岗东村东南向的小角落,其中有占地136亩(136亩=90668平方米)的土地,卷入了争议的漩涡。
       国有全资企业广州市番禺印染总厂称该地块是其合法程序购得的“国有”土地,而石岗东村的村民却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该地块明确了是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石岗东村”)集体所有。
               
          图说:争议中的136亩土地,村民(张林)称如今大部分已被荒废闲置

       如今,该地块大部分区域已杂草丛生,而番禺印染总厂厂房已被废弃,目前租用番禺印染总厂废弃厂房的是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多位石岗东村村民告诉记者,番禺印染总厂虽声称该土地是合法程序购得,但实际上并没有土地转让合同,或者买卖土地的收款凭证,甚至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文件中,连该范围内相关规划审批文件都无法查询到。
       而番禺印染总厂出示的1993年6月5日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审核人为王金满,早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涉嫌程序违法违规。
       就涉及石岗东村136亩土地等问题处理进展,记者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致电了广州市番禺印染总厂,对方告诉记者,番禺印染总厂业已关停。记者再度致电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称“市自然资源局”)以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下称“区自然资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称,目前相关情况已报送领导审批,现阶段仍在核查当中,未下定论,暂不接受采访。而市自然资源局以及区自然资源局则未进一步回复。

        “国有”“集体”权属混同

        广州市番禺区石岗东村约136亩土地近年来因核查出批准用地性质混乱、国有与集体土地混同等情况,在石岗村引起轩然大波。
       “2013年发了三本证给我们,明确了这个136亩的土地是石岗东村的集体土地,但后来番禺印染总厂说这136亩土地是他们的工业用地,然后又有文件核查出这块地是住宅用地。”村民张林(化名)向记者出示了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广州市人民政府”等多个公章的穗集有(2012)第02002303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根据该证显示,土地总面积为33.1964公顷,折合为331964平方米。
       “历史上这块地一直依法属于石岗东村集体所有,在2013年1月30日原颁发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经过对该宗土地开展地籍调查、勘测、核实后,确认这块地全部属于石岗东村集体所有,才发放了穗集有(2012)第02002303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张林向记者表示。
       然而,2016年9月6日,广州市番禺印染总厂向石岗东村致函了一份《关于土地权属的声明函》,声称在穗集有(2012)第02002303号集体土地331964平方米地块中,有90668平方米土地是番禺印染总厂于1992年通过合法程序购得,并在1993年办理了产权证。
同一宗土地,却同时存在两本土地权属证书。
       根据发证日期为1993年6月5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番府国用总第0800469号、番府国用字[93]第0800040)显示,土地使用者为番禺市印染总厂,用地总面积为90668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审核人为王金满。
       而据另一份《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内容显示,该地块土地批准用途性质却显示为“住宅”。
       此外,136亩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审批亦具争议。
       据了解,1993年的番禺市,为县级市,由省直辖,委托广州市人民政府代管番禺市。事实上,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于1988年修订至1998年有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1993年的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也仅有10亩以下非耕地的征地批准权限。
       然而村民张魁(化名)通过查询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检索系统发现,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中以“番禺市印染厂”并且包含“番禺县石碁镇石岗东村”关键词检索,136亩土地,只找到了县国土局的批文,却并未找到省、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

         “工业”“住宅”用地性质混乱

       事实上,136亩的土地,至今未得到合理利用。
       2017年8月21日,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印染总厂已停产,产区部分租赁给嘉诚物流公司,部分空置,部分占用不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委托司法委托科按现状,不负责清场交付方式对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整体进行拍卖。
       而该拍卖评估报告,也提及了土地用途不一致,无法提供产权证原件等情况。
       根据“石碁镇石岗东村、西村厂房”的《亿信评估》显示,由估价委托人提供番禺区石碁镇石岗东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令贵院提供番禺区石碁镇石岗东村的《土地产权情况证明》记载,土地批准用途为住宅,两者的用途不一致。
       此外,估价委托人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产权证》《土地产权情况证明》和《房地产权情况证明》等产权资料,但无法提供产权证原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能对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产权资料进行核对。
       最终,该拍卖以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而撤回。
       事实上,番禺印染总厂购得的土地,绝大部分处于闲置荒废状态。根据记者获取的嘉诚物流印染厂仓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该项目租用原番禺印染总厂废弃厂房做仓储的项目占地面积仅33000平方米,只占该国有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一。记者在现场亦发现,有三分之二的土地接近空置荒废的,没有任何主体对其实施非农建设,围墙围着争议地块,墙内树木、杂草丛生。
       事实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相关集体土地经依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已变更为国有土地,但在长期被抛荒闲置的情况下,也应交还给原集体,而非由相关单位继续占有、荒废。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侵吞集体土地?

       事实上,广州市番禺印染总厂1993年6月5日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的“审核人”王金满,在1989年3月至1993年5月间,因利用审批土地使用证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
       根据《中国监察》1995年第03期中的“微缩案例”显示,广东省番禺市石基镇原国土所所长王金满自1989年3月至1993年5月间,利用审批土地使用证之机,贪污250多万元,受贿28万多元,被判处死刑。
       番禺区人民政府官网中“番禺大事件”亦记载,1994年9月30日,原石碁镇国土所所长王金满因贪污、受贿24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
       石岗东村村民张林(化名)告诉记者,上世纪80至90年代初,原广东省番禺市石碁镇国土所所长王金满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利用其主管该镇集体土地征地、国土登记发证等工作职权,通过伪造虚假征地协议,隐瞒真相虚假汇报、发放伪国土证等手段,将该镇下辖相关行政村的大量集体土地以非法形式予以私下侵吞,并将侵吞后的集体土地以国有土地的形式登记在相关利益方或者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发放伪国土证(相关伪国土证上由王金满本人盖章)。
       据了解当时情况的村民透露,当时王金满的公文包中随时携带着盖有政府印证的空白国土证以及国土所公章,便于其随时伙同相关人员将相关集体土地侵吞并填发伪国土证。而1999年番禺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公文《对市纪委、市国土局〈关于王金满案遗留伪证问题的处理请示〉的复函》(番府办函(1999)4号)(下称“复函”)亦印证了王金满在任期间伪造证件的犯罪行为。
       根据复函显示,为了解决遗留伪证问题,番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同意对确认是王金满遗留伪证的工业、商业、企业用地减免土地开发基金;土地出让金、垦复基金及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交;同意不做违法用地处理补办用地手续。
       而属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城镇村民用地的,按发伪证时间国土税费的标准的50%缴交补办用地手续。
       如属镇国土所原已收取国土税费,但又未办理用地手续的,由镇政府负责支付原收取用地单位的国土税费(以镇国土所收款发票为准),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负责缴交。
       此外,该复函还称,证件确认程序由镇国土所初审后送市国土局审核,发现一宗按上述办法处理一宗。

          一地两证?

        为了解决同一宗土地,却同时存在两本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划清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限,2019年1月14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更正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公告》。
       根据该公告显示,石岗东村农民集体名下的《集体土地所有证》(证号:2012集有02001088号、2012集有02002286号、2012集有02002303号)界限与相邻国有土地使用权重叠,我委已书面通知权利人限期申请办理土地更正登记手续,由于当事人逾期未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将依法对该土地的界线及面积进行调整,剔除与国有使用权重叠部分。
       该公告虽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14日,石岗东村村民张林称,公告是2019年1月31日才现场张贴的,在经与国土所确认后,公告再由2019年1月31日起算,计15个工作日。
       石岗东村随后不服该公告,并于2019年2月13日向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的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异议,该局内设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石岗东村通知称不予受理。
       2019年2月26日,市自然资源局通知石岗东村向广州市番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新证,2019年4月12日,石岗东村领取新证,才得知原属于石岗东村所有的136亩土地中的78370.58平方米土地被作为国有土地所剔除。  (本报记者 陈靖斌 童海华 广州报道)
 

来源:中国经营网 
原文链接:http://www.cb.com.cn//index/show/zj/cv/cv1345359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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